FAQ:为了应对欧盟鞋类反倾销,我司准备在香港成立离岸公司.货物从大陆运到马来西亚等第三国,再从第三国运到欧盟目的国而避免鞋类反倾销税. 现在我有以下几个问题: 1. 客户只肯做L/C,我司在香港没有人操作,那信用证开到香港我司开户行,那么A.银行信用证通知,B.议付单证的准备,包括马来西亚的二程提单和产地证的确认及大陆准备的发票装箱单等寄往香港,C.银行议付和跟香港银行沟通都太麻烦.如何操作会更合理呢? 2. 因为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所以对整个L/C操作把握不大,请问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ANSWER:您好,下面是对转开信用证的流程的一个介绍:(以渣打银行为例)
一.开证方A通过其开证银行开信用证到某香港公司B即第一受益人(例如:开户行为渣打银行),此信用证称其为母证(MASTER LC)
母证上必须注明以下条款:
The master L/C must show:
40A: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47A: 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
47A: THE L/C CAN BE TRANSFERRED BY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ONLY.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ust be the advising bank and the negotiation bank.
二.某香港公司B的开户行收到A 开过来的信用证后会立即通知B,将信用证传真给B,然后B根据信用证内容,填写一份转让信用证申请书,(格式有我行提供) ,填完后签字盖章后传真给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会尽快将此信用证转开给第二受益人C.(转让信用证申请表见附件)
三.第二受益人C收到银行(如渣打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安排出货,然后按照信用证要求将相关单据寄到我行来议付.
四. 银行收到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后马上会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即一般更换发票和汇票,要求第二受益人尽快将单据寄到银行,银行收到后将单据寄到开证行去议付.
五.开证人收到单据后,付款或承兑.如是即期信用证,即会将相应款项打入银行,银行会将分别将相应的款项分别入第一和第二受益人帐户.操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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